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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公布草案:19种情形可废无固定期限合同

 国务院法制办8日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草案共有45条,分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和劳务派遣特别规定四章,全文近5300字,主要就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

    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14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见新闻附件);第二十九条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5种情形之一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见新闻附件)。

    这19种情形与《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裁减人员的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相关条款基本一致。

    此外,草案还对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的中止、政府安置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等问题做了规定。

    作为《劳动合同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有关规定一直争议很大。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有下列3种情形之一而续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3种情形是:(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草案就此规定,“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用工时间。因行政命令、业务划转等非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劳动者转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草案同时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并实际续延的,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焦点一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单位禁招非全日制工


    草案用专章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定。根据草案,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但是,可以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岗位工作。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草案规定,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此前有媒体披露的实施条例草案“3月11日稿”中上述规定曾为“用工单位一般应当在”,被有关专家认为“应当”的表述更为严厉,极有可能造成企业为了规避这个规定,把劳务派遣转为劳务外包,从而彻底逃避《劳动合同法》的约束范围,而在劳务外包中,劳动者的权益是完全得不到保护的。

    草案还规定,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外,用工单位不得将派遣期限未满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而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出资、控股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也被认定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行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焦点二劳务派遣

    试用期不得低于约定工资80%


    草案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草案还就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专项培训费做出了解释:用人单位一次性或者12个月内累计为1名劳动者支出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30%的费用进行培训的,视为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就经济补偿与赔偿金,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草案还规定,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焦点三违约赔偿

    五种情形劳动者应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就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做出了规定。

    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了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因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依照劳动合同法关于因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新闻附件 

    14种情形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种情形可终止无固定期限合同

    (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何提意见

    截止日:5月20日三种方式: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邮编:100017,电子邮件:ldht@chinala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