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劳动律师网

劳动者维权:工会不应缺位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近日发布的《中国农民工权益保护研究报告(二)》显示,目前讨薪案件已不再是农民工维权诉求的“主流”,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激增,其中90%涉及加班费、社会保险和经济补偿金。但是,受举证难和诉讼时效两个因素的影响,劳动者在涉及加班费的案件中胜诉率仍较低。(1月9日《中国青年报》)

  表面上看,劳动者在涉及加班费的案件中胜诉率较低,是因为举证难和诉讼时效限制两个因素,但究其根源,主要是劳动者在劳资关系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和资方在地位、力量和占有信息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等。劳资关系的这种状况直接导致:在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今天,即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由于缺乏有效的证据支撑使得这种诉求很难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至于说诉讼时效的问题,更是由于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的弱势地位所致。由于劳资双方地位的不对等,使得绝大部分农民工即使遭遇侵权,为了保住饭碗,也不会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而往往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才会就加班费拖欠问题提出要求。这样一来,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再维护自身权益自然会面临诉讼时效已超过的问题。

  应该说,出现这样的问题,不在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一定期限的诉讼时效,这都是法律为了合理分配利害关系、及时定纷止争而必须做出的制度安排,不能因为由劳资关系引发的维权案件有特殊性就破坏了这些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事实上,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并不是问题的关键,这是社会大生产过程中,由于社会分工产生的必然现象,问题的关键是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组织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毕竟,要改变单个弱者的弱势地位,必须由一个组织来维护其合法权益,比如说消费者协会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会组织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等。

  从理论上讲,中国工会组织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着其他组织无可比拟的优势,有健全的组织网络体系。可我们也看到,工会组织的这些优势并没有转化为维权的力量。也就是说,工会组织本应该有力量,但事实上并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

  劳动关系矛盾主要集中于企业层面,从这个意义上讲,工会组织的工作重心应该放在最基层的企业工会,可现实情况是,工会组织越往基层走力量越薄弱。而且更为关键的是,企业工会组织相对于企业缺乏必要的独立性,使得企业工会干部在涉及劳动者权益问题上不敢维权、不善维权,从而导致一些企业工会组织成为“挂牌工会”、“空壳工会”。

  应该说,在工会组织层面,已经意识到这些问题及其严重性,早在去年7月召开的全总十五届四次执委会议上,工会组织就提出“维权旗帜要更鲜明,声音更响亮,措施更有力”的口号。但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仅仅需要口号,更需要实实在在的行动和举措。当然,由于国情不同,中国工会不能成为西方那样的工会,但至少在目前的条件下,工会组织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还是有很大的作为空间,比如说我们可以就企业工会相对于企业的独立性问题,下大力气解决。当然,这既需要工会组织的魄力,更需要工会组织的智慧。事实上,这种魄力和智慧是必要也是必须的,否则工会组织就真的适应不了劳动关系发展变化对其提出的要求了。

  (作者系北京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