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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成为廉价劳动力暴露法律短板

  广州市萝岗区一家规模较大的世界500强企业的子公司,有正式员工1100多名,劳务派遣工900多名,而聘用的中专、技校的实习生竟多达1200多名,超过了正式员工。监管部门称,该企业有使用实习生规避缴纳社会保险、降低成本、规避风险的嫌疑。执法部门勒令该企业在短期内进行整改。(2月14日《中国青年报》)

  这件事,在规模较大的世界500强企业里出现,真让人百感交集。就业压力像一座大山,令人喘不过气来,慌不择路,许多大学生在步入成人社会及求职、择业前,将实习作为择业的一条捷径,大企业的金字招牌更成为他们的目标;用工荒的形势,又使得用人单位另辟蹊径,为谋取高额利润,大招实习生从事简单劳动,以低劳动成本获得等同的劳动价值。

  劳动法规中,并没有“实习生”的说法。实习生,应该是没有毕业但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在有工作经验人员指导下,学习实际工作经验,准备适应某一种工作的人。实习,是学校教学的一部分,他们通过劳动也能创造社会价值,但不同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不能获得用人单位正式员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劳动福利待遇。

  不过,实习生不应该是无期限的,也不能成为企业的廉价劳动力。其中的问题之一,是有的学校将学生视为摇钱树,或者利用学生就业欲望,与大企业联姻,缩短学生的在校学习时间,延长在外“实习”的时间。说得通俗一点,是学校抓住大学生的“把柄”,为扩大学校就业率和渔利做努力。所以,执法单位勒令相关企业整改时,也不要忘了学校教育操作上的问题,即督促实习生较多的学校拿出整改规划,或对其作出相应处理,使其教学走上正轨。

  在实习生问题上,还应该依照劳动法律规定,对实习生的相关待遇进行规范。如实习期限应与试用期限的概念相统一,缩短实习生的实习时间。如果实习生愿意留在实习单位工作,应视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及时将实习生转为劳动合同用工,制约用人单位借机渔利。这样,用人单位就不会因用工低成本大招实习生了。

  (作者系江苏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