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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劳务派遣“增厚”国企利润可休矣
    本周本报连发五期《2011京华财经薪酬公平度报告》,不仅披露了上市公司存在薪酬福利不公、缺乏科学激励机制的问题,还让一些公司不知情的“员工”搞清楚了自己无员工身份,同工不同酬,仅是派遣劳工身份的事实。  

 

  劳务派遣一直是我国劳动力市场中难以规范和监督的一个“死角”。针对当前劳务派遣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人社部近日表示,从今年6月起,将组织多部门对国内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全面摸底调查。与此同时,备受外界关注的《劳务派遣条例》也将有望在年内推出。

 

  劳务派遣最早出现在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等发达国家。1990年代以后,开始在我国逐渐流行。据全国总工会去年的调查,目前我国的劳务派遣公司有近3万家,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已经高达6000多万,占到国内职工总人数的20%。从本质上来说,劳务派遣是一种招聘和用人相分离的劳动力经营模式:一方雇用工人但不使用工人,另一方不招聘工人但实际使用工人,双方通过“劳务协议”的方式确立派遣和用人关系。与其他劳务经济形式相比较,劳务派遣有两个最大的特点,一是劳动者是派遣公司的职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与劳务中介、劳务代理不同;二是派遣公司只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不承包项目,这又与劳务承包不同。在这种用工形式下,用人单位只要支付雇用工人的工资,而其他的包括社保、辞退赔偿等各项责任可以全部转嫁到劳务派遣公司身上。

 

  劳务派遣这种经营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也使得劳务派遣天生就有不可弥补的缺陷。在这种制度下,用工单位节约了成本,方便了管理,劳务派遣机构从中挣到了钱,但劳动者的岗位稳定性和职业安全感却受到了严重挑战,职工的权益也极易受到侵害。也正因为如此,国外一些国家如法国、比利时的法律都禁止开展劳务派遣,其他允许的国家也都对劳务派遣制定了包括期限、行业在内的多种限制性规定。

 

  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劳务派遣这种并不完善的劳工制度却被一些企业当成了规避新劳动法的“挡箭牌”。这其中,国有企业是滥用劳务派遣的“重灾区”。

 

  表面上看,我国央企的在册职工总数从1998年的3000万人锐减到目前的1000万人,但实际上,央企大量使用派遣工人的规模却日渐庞大。有调查发现,我国劳务派遣用工主要是集中在国有企业、事业、机关类单位,尤其是在石油、化工、电信、金融、银行、航空、铁路等系统最为严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以国企雇用2000万劳务派遣工计算,假如每个劳务派遣工每年少支付1万元的工资或福利费用,那么至少将给国企带来2000亿元的“额外”利润,这几乎占到了国企一年全部利润总额的10%以上。

 

  劳务派遣之所以被一些企业当作规避企业责任的工具,跟我国的法律不健全有很大的关系。即使是在新劳动法中,对于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的权责也并非无懈可击。比如新《劳动法》并没有对劳务派遣组织能否盈利的性质加以确定,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组织在对待员工方面的权利和责任也界定不严格,一些规定难以实际操作等等。

 

  国有企业特别是央企是我国国民经济的“脊梁”,是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排头兵”。但在这件事情上,我们却看到了一些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和守法意识的严重缺失。因此,在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对于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同时,加强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用工规范也是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国企不能依靠大量雇用廉价劳务派遣工来获取巨额利润,只有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才能在市场中赢得长久的竞争力和持续的盈利能力。

 

  □李长安

  对外经贸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