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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和加班费等劳动维权问题

    

“普华永道美女硕士过劳死”事件引起大家普遍关注。在法制网法律问答中,也有很多网友提出关于加班、职业病、过劳死等劳动法的相关问题。邀请劳动法专家、北京奥东所张先勇律师,对潘洁之死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劳动者关心的其他劳动法律纠纷,进行权威分析点评。

记者:我国法律是否有“过劳死”的相关法律规定?

张先勇律师: 我国没有关于“过劳死”的法律规定。《职业病目录》规定的10大类115种职业病,“过劳死”不在其中,“过劳死”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记者:潘洁的死是否属于“过劳死”?有人说过劳死很难得到法律保护,这是为什么?

张先勇律师:首先得界定什么是“过劳死”。“过劳死”指“超过劳动强度而致死”,一般定义为“在非生理的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的正常工作规律和生活规律遭到破坏,体内疲劳蓄积并向过劳状态转移,使血压升高、动脉硬化加剧,进而出现致命的状态” (还有少数观点认为“过劳死”包含超过体力劳动强度致人死亡的状况)

     要想认定潘洁的死是否属于“过劳死”需要解决两个问题:潘洁在住院前是否因单位布置的工作量过大、工作时间过长而过度疲劳?从潘洁去世前的微博留言不止一次透露自己“很累”“很疲惫”“工作很多”,结合其同事关于工作状况的描述,潘洁过度疲劳是有依据的。其死亡与过度疲劳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这是一个难点,需要有专业的鉴定机构结合其诊疗病历进行鉴定,医生的诊断只能作为参考。所以目前还不能认定潘洁的死属于“过劳死”。
   
另外,我国在医学上没有关于“过劳死”的准确定性,在法律规定上还是一块空白,所以“过劳死”在我国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记者:员工“过劳死”单位是否应予赔偿?若应赔的话,如何赔偿?具体依据的法条是?

张先勇律师:因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关于“过劳死”的规定,所以单位对员工“过劳死”是无需赔偿的。

但有一种可能与“过劳死”类似或者与过度疲劳有关联的死亡情形,可以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应当按照以上标准支付费用。

    法条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记者:普华永道对于潘洁的死是否负有赔偿责任?

张先勇律师:从现有证据看,因为潘洁的死既不能认定为工伤,也没有证据表明普华永道对潘洁生病的原因及生病后治疗不及时存在过错,所以我认为普华永道是没有赔偿责任的。

记者:职工因工死亡的,依照相关法律,家属能得到哪些赔偿或补偿?

张先勇律师: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记者:我国法律对于加班的有何规定,是否限定了时间和次数?

张先勇律师: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或任意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企业确需生产经营需要,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企业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三个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个小时。但以下几种情形可不受此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加班的次数没有硬性规定。

 

记者: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有何标准?各地规定是否相同?

张先勇律师:关于计算加班费的比例,全国适用的是同一标准:(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记者:如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加班,劳动者该如何维权?需要注意保留什么证据?

张先勇律师:劳动者要敢于拒绝单位违法要求加班,必要时可向工会组织求助,也可以向劳动执法部门举报单位的违法行为。对单位提出的加班要求,应当办理加班的审批手续,详细注明加班的原因、审批人、时间、地点等信息,并留有备份。

 

记者:据了解,律师也是经常加班的群体之一,您周围的年轻律师是不是也经常加班?他们是一般是被强迫加班还是主动加班。

张先勇律师:律师的计酬方式一般有两种:提成制和工薪制。提成制的不受律师事务所工作时间的限制,所以其因自己承办案件原因加班当然都是自愿的,与律师事务所无关。工薪制和普通单位上班族一样,月薪或者年薪是基本固定的,其工作时间受律师事务所制度约束,因工作量的关系而不得不被迫加班的也比较普遍,特别是一些工资较高的工薪律师,加班可以说是常态。

 

记者:在本期采访即将结束之际,您对我我们经常加班族们是否还有什么好建议?

张先勇律师:经常加班族们既然加班不可避免,就把工作当作一种享受吧,用良好的心态投入到工作当中去!如果你十分抵制加班或者说加班可能对你的身体造成伤害,要勇于拒绝,工作失去可以再找新的工作,健康一旦失去再想找回来往往得付出惨痛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