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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逾六旬当门卫与单位构成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

已超过退休年龄,依然为公司提供劳务,被裁员时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关系的标准进行补偿未果,诉至法院。7月19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该起劳动争议案,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给付原告李某劳务费1400元。

  2008年3月,时年58周岁的原告李某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其职责是门卫,原告与被告双方商定工资标准每月700元,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将原告登记在职工名单当中,原告在劳动的过程中,被告通过银行将每个月的工资汇至原告账户,但被告没有为原告办理社保手续。2010年4月1日,原告满60岁,原告没有提出退休申请,此后原告继续为被告当门卫。2011年5月,被告辞退原告,当时被告尚欠原告两个月的劳务费未发,计1400元人民币。原告于2011年8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超过退休年龄、主体不符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仲裁委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超过了退休年龄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之规定,与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形成的是劳务关系。由于此时双方没有劳动关系,要求双倍补偿工资没有事实根据。原告在满60岁以后为被告做门卫,应认定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所拖欠的1400元系劳务费,而不属于法律含义上的工资,故被告应支付拖欠的1400元而不应双倍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