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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胜任工作要求解约 单位索要违约金被起诉

中国法院网讯 (曹蕾) 史先生在丰台某医院从事放射诊断工作,后因患病无法继续担任此项工作,双方解除合同后,仲裁裁决史先生应支付给医院培训违约金7万余元。史先生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判决确认自己不需要支付这笔违约金。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原告史先生诉称,原告于2007年7月到被告医院的放射科从事放射诊断工作,并签订了《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07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2007年11月,医院组织的体检结果显示,原告的各项数值均明显低于正常值,原告针对白细胞低的病症曾服用多种常规药品效果均不明显。2010年9月1日复查结果显示原告的病情并无好转。由于无法继续从事放射工作,原告多次与医院协商调离原岗位,医院均不同意。原告于2011年9月21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1年3月,仲裁裁决原被告解除合同,但原告应支付被告培训违约金73065.5元。

  原告认为,原告在2010年开始就以身体不适多次向被告提交辞职信,被告未予理睬,既不支付原告工资,也不为原告转移人事档案关系和进行职业病鉴定。原告并未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违约金。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不支付违约金73065.5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