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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休息时间去哪了

我国劳动者加班较多, 未能充分享受假期

  记者: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呈现出怎样的变化趋势?

  赖德胜: 与国际经验一致,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也呈现出不断缩短的趋势。尤其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 一些企业开始了缩减工作时间的实践行动。 随后, 在政府的主导下, 我国经历了几次全国性的工时调整。其中, 1993-1995年初是 “5天工作制” 的试行阶段。 当时实行 “隔周5天工作制” 或者 “5天半工作制”, 但该措施只是作为 《劳动法》有关工时规定的试验和过渡。1995年 《国务院关于修改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的决定》 发布, 开始实行5天工作制, 即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 每周工作40小时。

  记者: 当前, 我国的工时制度是否已与国际接轨?

  赖德胜: 基于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我们按照标准工时 (40小时)、最高工时限制 (44小时) 以及最高工时限制 (49小时)3个衡量指标进行分析, 结果表明, 我国非农就业人员的周工时超出了法定44小时的界限。 2003-2012年, 加班现象严重, 但尚未达到49小时的违法上界。 从平均水平上来看, 非农就业人员平均周工作时间为46.0小时。 另外, 周工作时间在不同年份略有波动, 高峰值出现在2005年,达到了47.8小时, 低谷值出现在2008年,为44.6小时。

  记者: 我国劳动者是否充分享受了法定假期呢?

  赖德胜: 我们发现, 中国人的假期时间远少于世界平均水平。 在中国, 最短带薪年假为5天, 且需要工作满1年以上。 该数据不仅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而且低于亚太国家平均水平。 我国工龄在20年及以上的劳动者的法定年假才能达到20天,比发达经济体的平均水平还要低。 与中国情况类似的还有尼日利亚、 菲律宾、 玻利维亚等少数几个低收入国家, 其余国家劳动者的最低带薪年假均在10天以上。 尽管中国人的带薪年假天数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但是法定公共假期天数和大部分国家类似, 只不过在休假方式上略有差异。 另外, “带病工作、 不休病假” 已经成为一种“气候”。 分群体来看, 科技工作者、 行政工作者、 教师等群体少休或不休病假的现象最为普遍。

  缩短工时有利于促进就业,转变企业发展方式

  记者: 您认为我国劳动者缩短工作时间的必要性体现在哪里?

  赖德胜: 在当前阶段, 加班和过度劳动问题依然比较严重, 大多数劳动者还不可能把工作视为一种享受,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还没有表现为一种 “体面工作时间”。 如果不解决这一问题, 势必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进程。 同时, 按照国家发改委的估计,在2020年 “十三五” 规划结束时, 我国将接近甚至进入高收入国家的行列。 我认为, 在迈向高收入国家进程中, 必须进一步缩短工作时间。

  记者: 您认为缩短劳动者工作时间对于促进就业有影响吗?

  赖德胜: 减少工作时间有利于就业人数的增长, 延长工作时间会造成就业机会被挤占, 从而导致失业率上升。 这一规律早已被国际经验所证明。 中国的经验研究也表明, 过度劳动造成了很多就业机会被挤占, 从而造成一些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失业。 就业者工作时间的不断延长和劳动法治的失效是导致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经济就业弹性持续下降的主要因素之一。 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 解决数量巨大的劳动力的就业问题, 仍然是我国就业领域的一个重要任务。 从这个角度说, 减少工作时间会有利于就业规模的扩大。

  另外, 过长的工作时间还会破坏和谐劳动关系, 导致劳资冲突,不利于就业质量的提高。

  记者: 长期以来, 中国的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中的加工贸易企业,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工人的过度劳动实现了企业盈利的增加, 也推动中国成为制造大国, 但是, 这也使得中国的很多企业产生了 “加班依赖症”。 如果缩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这种模式如何持续呢?

  赖德胜: 这种发展模式注定是无法持续的。随着劳动力成本上升,劳动力供给减少, “加班依赖”无法维持。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劳方处于弱势,企业要求工人加班、少付加班费的情况经常发生。但是,当一国人口结构发生变化,适龄劳动人口减少,劳动力市场供给量下降,或是其他原因导致的劳动力成本上升时,企业继续要求工人低价、长时间加班就会非常困难。长期以来的“加班惯性”会影响企业劳动力投入的再选择与再配置,从而导致企业效率下降,成本增加。

  从企业层面来看, 虽然非熟练工可以通过反复的、 高强度的训练变成熟练工, 但这只是人力资本的“外延性” 增加, 只能带来有限产量的增加。 一个企业跨越式的发展是需要创新做基础的, 而创新需要人力资本的 “内涵性” 提升, 这种提升主要源于知识储备的增加。 所以给劳动者, 尤其是知识型劳动者足够的自由时间, 有利于他们为创新储备知识, 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另外, “加班依赖” 不仅提高了技术冲击造成的风险成本, 而且不利于企业创新。 因为靠增加工时、 提高产量发展的企业大多生产科技含量低、 价格弹性小、 利润率低的产品。 而对有创新性的企业而言, 最优的生产策略是维持适当产量水平, 提高产品价格。 长期默许这些企业加班意味着生产模式的固步自封, 不利于创新, 也不利于尽早实现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转变。

  体面劳动呼唤制度设计,配套政策需逐步完善

  记者: 目前, 《劳动法》 已经对劳动时间、加班时间、加班补偿、休假、年假、特殊群体假期进行了规定。一些辅助性政策已经出台或正在制定,以促进现有法律法规的有效推进。但是法律法规政策与现实情况之间依然存在矛盾,过度加班问题依然存在。为治理过度劳动、实现体面工作时间,您有什么政策建议?

  赖德胜: 首先,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缓解过度劳动的关键。 如果说在当前经济发展阶段内, 劳动者对劳动的偏好大于休闲是收入递增阶段的规律, 那么, 因为制度因素导致的工作时间过长问题则有必要进行人为干预。 当制度性垄断企业利润降低、 城乡就业人群收入差异缩小、 劳动者能够在不同劳动力市场自由流动之时, 闲置工时得以迅速填补, 延长工时得以适时补偿,工作时间方面的不合理差异就会随之减小。

  其次, 制度设计是缓解过度劳动的基础。 从安全、 健康以及提升生产力的角度考虑, 可以继续维持原有的标准工作时间设计, 即40小时标准。 治理过度劳动问题的根本是治理加班问题。 从经济方面考虑, 尽管有些国家规定的标准周工时低于40小时, 如法国实行每周35小时工作制, 但是就中国而言,在经济转型尚未结束、 小康社会尚未建成、 老龄化社会已经到来、 覆盖全民的社保机制还未健全、 居民收入尚待提升的情况下, 设置更短的标准工时可能会损害资方和劳方共同的利益。所以,现行的40小时标准没有必要再进行改动。 在这种情况下, 带薪年假制度和过度劳动预防制度的规范化和合理化设计就显得尤为重要。

  再次, 适当的差异化设计是缓解过度劳动的手段。 比如实现 “弹性工作组织” “工作分担” “家庭办公” 等制度的规范化。 实施上述制度的用人单位每隔一定的时期都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工会报告职工个人工作记录和企业记录, 对于劳资两方记录差异较大的事件, 有关部门或者工会应该给予核查和监督,并对监督结果进行公示。 在部分企业可以试行 “年假买卖” 政策, 以满足当前部分劳动者不希望休年假、 只希望工作的需要。 不同性别、 不同年龄、 不同职级、 不同工种的员工对休假的偏好不同, 一个统一的休假规定并不是使得所有人效用最大化的选择, 在不影响企业整体效益的情况下, 允许工人自由买卖假期是一种最优改进的方法。

  最后, 工时协商机制是缓解过度劳动的有效途径。 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 我国政府已经开始重视工会在维护工时制度方面的作用, 不过仅仅依靠法律的强制约束力规定工会的基本职责, 似乎还未形成完备的工时协商机制。 因为建立良性的工时协商机制需要政府、 工会、企业三方共同协作才能完成。 为此, 应该加强工会的网络信息化平台建设。 要建立工会主导的, 政府、 企业、 劳动者三方可视化和透明化的工时记录平台, 将劳动者工作时间 “晒出来”; 要将上述平台与医疗系统关联, 以方便医疗单位对过度劳动进行认定, 判断企业是否需要给予劳动者过度劳动病假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