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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副总涉嫌泄露公司秘密获刑8个月 检察院提出抗诉

新三板上市企业副总,没想到成为涉嫌泄露公司核心技术的内鬼,将公司新产品的核心技术泄露给竞争对手公司,获利30万元,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被检查院批捕。

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赖某鹏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于赖某鹏是否有泄露鑫聚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对于法院的判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致使侵犯商业秘密罪没有认定,造成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特提出抗诉。

前副总涉嫌泄露公司秘密被公诉

东莞市鑫聚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国家高新技术认证企业,去年在新三板上市。公司主要研发与生产提高液晶电视屏幕清晰度的扩散板,长虹、创维、TCL等国内知名电视品牌都是其客户。

此次涉事高管赖某鹏此前在鑫聚光电担任副总经理一职。据鑫聚公司董事长蔡文珍介绍,赖某鹏于2005年应聘进入公司,从最基层的职位做到了副总的职位。出于信任,蔡文珍将公司斥资两千多万元,耗时两年多才研发出来的生产扩散板的配方和技术,告诉了赖某鹏。

2013年上半年,轩朗公司希望向鑫聚公司购买案涉商业秘密扩散板的技术,并进行了相关的谈判,鑫聚公司派出赖某鹏作为代表与轩朗公司进行洽谈,后因双方对金额问题有分歧,合资事宜未果。

蔡文珍没想到的是,当年11月10日赖某鹏与轩朗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由赖某鹏作为扩散板挤出成型机项目的负责人,负责生产和经营;轩朗公司负责财务管理。

2014年3月份,赖某鹏从鑫聚公司自离。当年5月4日,其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鑫聚公司以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为由将赖某鹏诉至法院。

受贿罪名成立从轻处罚获刑8个月

经过多次开庭后,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该案的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案涉扩散板生产技术在案发时属于鑫聚公司的商业秘密。同时,法院认为,赖某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赖某鹏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罪名成立。

但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鹏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由于赖某鹏在归案后积极退赃,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认定赖某鹏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而对于赖某鹏是否有泄露鑫聚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检察院认为判决有误提出抗诉

根据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之前出具的起诉书显示,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鹏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4年8月7日向该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认定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而两位证人证实,赖某鹏跳槽至轩朗公司后,轩朗公司根据赖某鹏提供的配方和技术生产扩散板,赖某鹏参与轩朗公司生产出的扩散板的亲自测试。

检察院认为,这些证据证实赖某鹏违反保密义务将案涉扩散板生产技术泄露给轩朗公司。而轩朗公司在获取赖某鹏泄露的案涉扩散板生产技术后,才能在短期内生产出与鑫聚公司成分构成实质相同的扩散板。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法院应认定赖某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