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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县法院审理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案情简介:2014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与福建锐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承接了相关工程,并承担相关施工人员的工资、社医保等费用。2014年5月20 日、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以福建锐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接了一些工程。在施工期间,拖欠74名员工工资,共计404075元人民币。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采取回避并关闭手机的方式逃避工人讨薪。工人因联系不到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4月19日,到尤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尤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于2015年6月16日,对被告人陈某某拖欠工人工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其在7日内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并将该决定书向被告人陈某某直接送达告知,但被告人陈某某未在责令期限内支付工人工资。

  审理法院:尤溪县人民法院

  审理时间:2016-03-21 09:00:00

  合议庭成员:陈岳山、王晓迟、吴启燊

  书记员:詹学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