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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将“保护劳动者”与“保护企业”对立起来

      有观点认为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偏重于保护劳动者,不利于保护企业。对此,笔者认为,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等,如受《劳动合同法》的制约过多,确实会面临发展掣肘。但同时,《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其与保护企业并不是完全对立的,甚至是相辅相成的。

  就拿工资刚性增长相关规定来说,其不仅保护了劳动者权益,同时也是企业留住人才,获得凝聚力、向心力的手段。如果不拿这样的规定保护劳动者,有些企业很难主动、自觉地涨工资。而劳动者如果没有归属感,不被重视,那么在生产要素中,人的因素就无法发挥积极作用。

  此外,《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偏重于保护劳动者,对企业保护相对不足,其初衷并不是为了限制企业发展,而是因为我国有些企业、老板主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意识不足,一些用人单位甚至存在故意严重损害、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既然用人单位无法出于道德自觉来主动保护劳动者,那么就只能用法律来保护。换言之,《劳动合同法》偏重于保护劳动者,也是出于无奈。由此可见,认为《劳动合同法》偏重保护劳动者,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缺乏一种“共同体”的认知,没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共同意识。特别是企业,如果总是把劳动者放在自身的对立面,进行约束、管理、要求甚至侵害,又有何权利责怪法律对自己保护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