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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口头约定不签合同风险大

       案情简介

2011108日,A某经一熟悉朋友介绍进入B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进入公司伊始A就表示都是熟人介绍的,双方也不用签订合同,只要每月按时发放工资即可,B公司想既然A这么说了,所以双方就未签劳动合同。然而之后A某工作上的失误,以致双方出现了矛盾,2012831A提出辞职,并于当日至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B公司支付其2011118日至2012831日的双倍工资差额。

庭审中,A某否认其曾向B公司提出过类似要求,最终,仲裁委支持了A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另根据《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超过一个月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关于是否要支付其双倍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已履行告知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告知义务或是劳动者拒绝签订的,那么用人单位则无须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差额。本案中,A某入职后虽主动表示公司不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在案件审理中A某却否认这一说法,表示系公司一直拒绝与其签订合同的,而公司也无证据证明系A某自己拒绝签订的。所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B公司应支付A某上述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如果B公司有证据证明是A某主动不要求签订合同的,那么此时公司则无须支付其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