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劳动律师网

企业是否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王先生于200311日进入某贸易公司,入职后双方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00811日至20121231日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期满前,公司表示愿意再续订一份五年期的劳动合同。王先生自认为已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此双方发生争议。

仲裁庭审中,王先生提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则认为,《劳动合同法》颁布于2008年,王先生自2008年起未工作满十年,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应看公司是否有订立的意愿。

最终,王先生的请求得到仲裁委支持。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规定,应理解为从用工之日起计算,还是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呢?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显然本案中从王先生200311日入职计算,已连续工作满十年。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即王先生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就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王先生的请求得到仲裁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