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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需及时续订

       案情简介

小刘大学毕业后,进入了一家装饰设计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工作满一年以后,双方续签一次。第二次合同期满后,小刘期待着能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也并没有如去年一样通知他续签,仍旧照常安排他工作。小刘多次提出,公司都以各种理由推脱。催促半年无果后,小刘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开庭时,设计公司辩解称,双方是签订过劳动合同的,之后小刘的工作和薪资待遇等都是正常发放,所以公司从未要否认与小刘的劳动关系,双倍工资不适用于未及时续签合同的情形。

案件评析

绝大多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原本并无“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法律概念,甚至将“合同工”视作对劳动者的特殊待遇,劳动合同签订率极低。因此一旦发生劳资纠纷时,当企业不诚信时,劳动者的薪资、福利待遇甚至劳动关系等重要情况均难以确认,这一情况大大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2008年,我国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用人单位必须与所聘用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一概念。《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并不单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第一次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涵盖劳动者的整个工作期间。在本案中,小刘与公司原劳动合同到期后,仍然继续从事原工作,领取原工资待遇,可视为双方都有意延续原合同,但这并不能免除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公司仍然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小刘订立新合同。因此,装饰设计公司在原合同到期后,未及时与小刘续订,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向小刘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内的双倍工资差额,同时因为双方已经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若小刘要求,公司还应当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