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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当依法如实告诉入职者工作条件

今年4月初,一家公司通过网络发布了招聘广告。因所从事的是有毒有害的化工品生产,公司担心无人应聘,故只称大量招收员工,而没有说明危害事项。怀孕不久的陈小姐报名后,公司向其发出了录取通知书,也未说明工种及危害。

直到上岗时,陈小姐才知道,自己将要从事的工作含有超标的铅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等。为避免造成损害,陈小姐当即拒绝上岗及签约,并要求公司赔偿因不知情导致前往上岗的车费、差旅费用、误工工资。可公司认为其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只是要约,陈小姐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其没有拒绝,表明其原意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自然也就不能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经审理,法院支持了陈小姐的诉讼请求。

说法:单位应当依法如实告诉入职者工作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同时,根据《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6条之规定,含有铅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的岗位为怀孕女职工所禁忌。公司故意隐瞒真相,发布招聘广告、发出录用通知书,诱使陈小姐应聘、上岗的行为,侵犯了陈小姐的知情权,并构成欺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86条之规定,不仅公司欺诈行为无效,而且基于公司存在过错,必须赔偿陈小姐因此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