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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拒劳动者入职 企业被判违约赔偿

一家公司因需要财务人员,通过媒体发布了招聘广告。小王经过笔试、面试后脱颖而出。公司于今年12日向小王发出了录用通知书,录用通知书中明确小王的职位为财务经理,月薪为6800元,合同期限为2年,并要求其在15天内前往报到。

小王收到录用通知书后,立即向原单位提交了辞呈并支付了5000元违约金。正当小王准备前往新公司报到之际,却突然接到新公司的通知,称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决定撤销对小王的录用。

小王虽然一再抗辩,但新公司以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固执己见。小王不甘心,决定依法维权。最终,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小王的赔偿请求。

说法:
  公司无权擅自撤销录用通知书
  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因具备希望和小王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性质,符合要约的法律特征。《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该法第19条还指出: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该法第19条还指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正因为公司撤销录用通知书的行为在小王收到录用通知书之后,且小王已经做了相关准备,即向原单位提交了辞呈并支付了违约金,所以新公司无权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