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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发工资与实发工资,支付二倍工资以哪个为基数?

      老陈为某公司员工,约定的月工资为 4000 元,在扣除五险一金和个税等费用后,老陈每月拿到手的钱有3200 元。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一年之后,老陈辞职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以应发工资 4000 元为标准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44000 元。仲裁委支持了老陈的请求,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那么,你觉得法院会如何判决?

法院会判决公司应当以每月3200 元为标准支付老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35200

解析: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是一种惩罚性条款, 并非对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一种对价补偿。因此,在司法实务中要严格限制二倍工资差额的范畴,也即以劳动者的实发或者实得工资为准,而不能按照应发数额计算,否则显失公平,也与立法主旨不符。

在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义务仅限于补发劳动者实得工资而非应得工资。因此,法院会判决公司应当以每月3200 元为标准支付老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352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