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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需提前 30 天通知吗?

       钟某2008 6 15 日入职深圳某公司,入职时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即合同期限至2011 6 14日。在合同即将到期的前一天(即2011 6 13 日),公司通知钟某说,公司将于 14 日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再续约,并答应支付给钟某三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钟某觉得很突然,自己一点准备都没有,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应要再多支付一个月工资才行,即要赔偿自己 N+1 倍的工资才可, 否则,就是违法的。

那么,你觉得钟某的要求合理吗?

不合理

解析:

钟某显然是把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和企业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搞混了。实际上,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企业需要提前 30 天通知"的要求。另外, 劳动合同终止期限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双方应该是很清楚的,这本身就等于有明确的告知了,双方都应该有"劳动合同到期有可能终止"的思想准备,这对双方来说是公平对等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不一定非得要提前 30 天通知的,当然,如果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结合本案,如果其劳动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这一条规定,钟某的这一要求是不合理的,单位这样做并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