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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基数如何计算

        法定休假日期间,企业如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可300%的工资究竟该以什么为基数来计算呢?由于制订工资的主动权在企业手中,有些企业往往会压低工资基数,这就侵害了职工的利益。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有约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一般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同时,假期工资基数还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635元。

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在所有计算假期日工资中,惟有加班费的计算统一按20.92天为一个月的工作日。这就不考虑这个月到底有多少天的工作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