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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恶意跳槽,合同性质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陶某与沐风传媒公司签订《主播经纪合作合同》,约定:陶某作为沐风传媒公司及其合作的企鹅电竞直播平台旗下主播,接受培养和职业规划,成为合格主播,于指定直播平台进行演艺相关活动,在合作期限内未经书面同意,不得私自与其他直播平台和经纪公司达成协议、合作进行本合同约定的活动,或自行安排业务;陶某因从事直播获得的直播平台给付的报酬为直播报酬,与沐风传媒公司平分;在合同期限内,陶某违反独家合作约定或与第三方签订与本合同冲突的合作协议即为违约,应支付不少于50万元的违约金。陶某在企鹅电竞直播至20199月,10月起未在该平台直播,而在YY平台直播。沐风传媒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违约金5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陶某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201910月起未再通过沐风传媒公司在企鹅电竞直播,而自行在YY平台直播,显属违约,酌定其支付违约金8万元。陶某不服,上诉认为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应先行劳动仲裁,双方约定违约金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合同的名称系合作合同,陶某的报酬是将互联网直播所获报酬与沐风传媒公司平分,并不是由沐风传媒公司直接支付,陶某亦不受沐风传媒公司行政管理,故本案并非劳动争议。陶某后期未在沐风传媒公司提供的平台直播,擅自到YY平台直播,违反合同约定。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飞速发展,直播经济异军突起,直播行业一片火热,主播与经纪公司、直播平台等主体之间的法律纠纷频频发生,各方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是重点,也是难点。法院从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出发,考量合同要素、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内容,基于对双方合意的探究,对行政管理和报酬发放事实的查明,最终认定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适用《合同法》判令主播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以司法裁判初探模糊地带,明晰法律关系,对恶意违约行为做出否定评价,引导平等民事主体遵守契约精神,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对促进直播行业和直播经济良性发展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