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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工签署《合作协议》后和网络平台建立的一定不是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好厨师”APP由乐快公司运营,该平台可以在线预约厨师上门提供烹饪服务。张某主张经面试、试菜后凭身份证、健康证等入职乐快公司,双方约定底薪加提成、工资发放周期等,公司有考勤纪律、奖惩制度,经培训后按照排班表,穿着有“好厨师”标志的厨师服,携带“好厨师”工具箱,到客户处提供烹饪服务,并需完成公司要求的宣传及办理会员卡的任务;入职多月后,公司要求其倒签《合作协议》,改为兼职抢单的厨师,调整薪酬为零底薪,仅发放提成,排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其被迫签订协议后认为不合理,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乐快公司辩称其仅为信息提供方,与张某签订的《合作协议》已明确双方不是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属法定范畴,双方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根本在于“合作”模式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要件,而不在于双方对于法律关系的“认识”。张某虽然与公司签订了否认劳动关系的《合作协议》,但仍应以人格从属性标准作为核心要素审查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事实上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本案中张某与乐快公司具有紧密的人身依附性,故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乐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
  【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平台经济的飞速发展,平台与从业者的纠纷时有发生,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双方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现有认定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应对新情况、新变化,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对网络平台用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裁判规则进行了有益探索,坚持实质审查原则,保护了从业者的基本劳动权益,同时充分尊重平台根据市场变化和经营情况,进行不同用工模式的切换和选择。本案裁判体现了保护从业者基本劳动权益和尊重共享经济用工的两个理念,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