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劳动律师网

能否以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基本案情】
     2015710日,宋某入职先河公司,签订核心岗位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了竞业限制范围、期限、经济补偿等内容。同年123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先河公司没有在宋某离职后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宋某于20161月入职泛测公司。先河公司于20171213日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宋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驳回先河公司要求宋某赔偿损失等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均不服,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宋某在竞业期限内入职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域符合竞业限制条件的泛测公司,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先河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发生的损失数额及该损失与宋某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驳回其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先河公司与宋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先河公司虽未向宋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不能免除宋某应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宋某可以通过法定方式解除双方竞业限制的约定,在宋某未申请解除的情况下,该协议在双方竞业限制期限内依然有效。二审法院作出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在保护弱者权益和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兼顾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对于劳动者一方,明确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时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或在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后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而不能直接以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对于用人单位一方,明确了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赔偿损失的前提是支付了经济补偿,且用人单位在主张权利时,须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