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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赔偿情形

对因雇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由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对雇员有追偿权。但《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对雇主与雇员的连带赔偿责任的内部责任份额未作规定。

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劳动律师解析实践中,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是能全部追偿还是只能部分追偿的认识不一致,造成了相似案件的判决差别很大。此外,对如何认定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标准不明确,实践中很多法官感到准确认定存在很大的难度。《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在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如果雇员有重大过失或故意,则该雇主有追偿的权利。规定雇主享有追偿权,一方面是为了弥补雇主的损失,另一方面是为了规范雇员行为,要求其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谨慎行事,减少损害的发生。在我国,根据上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害人可以选择赔偿义务主体,被请求人都有义务赔偿。但是在雇主与雇员内部应当有责任份额,《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对此未作规定,对于从事审判的法官而言,必须作出明确的裁判意见。根据审判实践,对这样一种连带责任,我们可以从共同过错中找到一条解决问题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