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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处理

       季某是苍山某企业职工,200998日,乘坐本单位职工李某的摩托车外出办公事,在回单位途中发生车祸,造成多处骨折。2010413日,季某被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被鉴定为10级伤残。季某回单位上班后,要求单位报销医药费,并支付10级伤残待遇,但该企业以20101月已经为季某参加了工伤保险为由,拒绝支付给季某相关伤残待遇。请问季某的医药费及伤残补偿应当由谁来承担呢?

  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劳动律师提醒:该企业的做法是违法的。季某受伤时间是200998日,参加工伤保险时间是20101月,20099月至20101月属于未参加工伤保险时期。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