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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谁应承担责任

这一问题的关键困扰在于在校生在实习过程中受伤,其身份是学生,相关法规并没有明文确定与实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另一方面,实习学生的受伤又是发生在实习单位实习过程中的。如果是确认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受伤后,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或者由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单位支付。

但是如果不属于劳动关系,实习生很难按照《劳动法》或者《工伤保险条例》来进行工伤认定。在这一问题上,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条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办法。”这一规定对在校生在实习过程中受伤的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将此项规定完全删除,而且没有另外做出规定。

关于实习学生的工伤认定问题,各地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有不同的规定。所以给权益受到侵害的实习生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困难。虽然学生实习受伤不能按照劳动案例来处理,但并不意味着实习生在劳动中受到的伤害应当由其自己负责。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实习生与学校和用人单位三方同时发生了法律关系:学校作为学生的施教者、监护人和实习活动的指挥安排者,应当预见实习生在实习劳动中必然存在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作为实习生进行劳动的劳动条件提供人、劳动工作的安排指挥着和某种程度劳动成果的获得者,应当为实习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当实习生在劳动中受到伤害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对实习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学校与用人单位事先对责任的分担有约定的,双方可以按照约定分担责任,但该项约定不能构成任何一方对实习生受伤的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