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纳社保,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如何承担工伤责任?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案号:(2022)苏0412民初7043号 、(2023)苏04民终318号
二、案号:(2021)苏05民终2762号
法院观点: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枫彩公司作为赵某某用工单位,其未及时监督和提醒英格玛公司为赵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现英格玛公司未缴纳,故枫彩公司有过错,应当与英格玛公司向赵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枫彩公司上诉认为,即使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只应当在较小范围内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碍难支持。
三、案号:(2022)沪0116民初1368号
法院观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原告未依法为被告史某某缴纳社会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均由用人单位即原告泽熙公司支付。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派遣的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劳务派遣单位为工伤保险待遇责任方,现被告锐爽捷公司系被告史某某的用工单位,故被告锐爽捷公司要求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