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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关于员工患病不能工作有无医疗补助费的答复

人社部关于员工患病不能工作有无医疗补助费的答复

人社部 子非鱼说劳动法 

黄*:(来信时间:2020-08-21)


我是一名民营企业人事岗位工作人员,近期我们遇到一个问题:一名员工因自身疾病已休病假超过法定医疗期(但在劳动合同期内),现仍需调养无法工作。我方员工提出如公司需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除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按《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支付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请问此文件是否现行有效?


人社部劳动关系司:

您好!来信提出的《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目前没有被废止但该文件中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支付患病职工医疗补助费的规定不适用来信提及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据了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患病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医疗补助费已有相关规定,您可以向当地人社部门咨询,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回复时间:2020-08-28

注:2017年12月,《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即劳部发〔1994〕481号文,被废止。)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重庆劳动律师有话说

重庆劳动律师贺天强:

根据人社部的回复可知,《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目前没有被废止,符合该通知规定的情形,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医疗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