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劳动律师网

对“在职老板”须竞业禁止
   从11月10日起,上海将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准许在职人员出资入股”政策,这意味着将有更多的在职人员能就近登记企业成为“在职老板”。今年7月2日,上海市政府发言人宣布上海将试行在企业登记中扩大出资者范围,准许除法律、法规、规章、党纪和政纪规定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外,其他在职人员均可向除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各类企业出资入股。8月1日,上海首先在浦东新区开始试点。上海市政府认为浦东新区的试点取得了预期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于是决定从11月10日起进一步扩大试点的范围(新华网11月8日)。

    虽然浦东新区的试点工作在社会上引起良好反响,但我觉得上海在推行这项政策时,还须对“在职老板”进行“竞业禁止”,这样才可能避免因此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劳动者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虽然这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利的限制,但这种限制在经济发展中却是必需的,目的是促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诚实、尽力,以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公平竞争环境。

    对此,我国公司法第61条对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职员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作了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经营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这是我国法律对企业董事、经理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规定,但是,除了这些企业高级职员外,企业的其他人员向其他同自己单位具体竞争关系的企业投资或自设有可能同自己单位形成竞争关系的企业,同样有可能给在职人员所在单位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造成侵害,从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虽然我国劳动法对竞业禁止也作出相关规定,比如“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这条规定并不是禁止性规定,而且按照上海市的政策,恰恰是鼓励“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投资或当“在职老板”;再比如劳动法还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但这条规定则说明竞业禁止并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从诚实信用原则上来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全心全意维护其利益的忠诚义务。在职期间应当对单位忠诚、遵守竞业禁止义务、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等,这也是对每一个讲诚实、守信用的经济人的基本要求。但是如果没有法律和规定的制约,难免会发生一些违反竞业禁止精神的纠纷来。

    所以,我觉得上海市推行在职人员可投资企业的政策是一个好政策,但即使是这样的好政策仍需要完善规则,应当对在职人员进行投资企业类型进行限制,对在职人员投资进行竞业禁止,这样上海的这项在职人员可投资企业的政策,才会尽可能避免因违反竞业禁止引发的法律纠纷,才会得到更好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

   (作者来自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